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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条件,婚姻出轨净身出户的可能性

2021-07-16 894
摘要:王宝强马蓉的案件将净身出户的争议推到了风口浪尖,网友纷纷表示支持马蓉净身出户,但法律却好像并不认同。关于婚姻出轨净身出户的条件,这就来谈一谈。

马蓉出轨已成事实,但是净身出户几乎不可能

马蓉出轨一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引得民众愤慨,民众心疼宝强的同事,要求马蓉净身出户的意愿非常强烈,所以都把案件的关注点集中在马蓉会不会净身出户上面,大家的观点都是马蓉这种人就该净身出户,婚姻中如此的背叛行为凭什么要分她钱,况且钱都是宝宝挣的?

大家的观点都没有问题,由于错都在马蓉身上,但是是由于错都在马蓉身上就要求法院判决她净身出户是不对的。国家的婚姻法是有规定的,强行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能够参考“疯狂英语”的创始人李阳,当时李阳和老婆离婚的原因是由于李阳家暴。讲道理,都家暴了就应该净身出户吧?但是法律规定一方即使有过错,也不会影响到财产分割,只是会有一些精神补偿。简单的说就是,不会一分钱不分给马蓉,但是是会少分。

案件已经开庭第一次审理无果,而第二次审理也一再延长,案件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但是关于马蓉会不会净身出户,其实王宝强的律师张起准已经表达过一些观点,认为马蓉就算出轨被证实是事实,也不要要求她净身出户,法律没有这样的权利。但是如果马蓉有转移王宝强财产的嫌疑,状况就不一样了,法律将会重新进行定性。关于案件结果,大家只能拭目以待了,这里来谈谈净身出户的一些规定吧!

关于净身出轨的争议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在原则,该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理由是:

1、依据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该协议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了婚姻自在原则中的离婚自在,且协议内容的不对等,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是不可能发生的,该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在,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协议高效,由于该份协议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依据我国民法理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完整、健全的人格,具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只需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劳。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前或婚内关于“净身出户”的商定,实则为对自己拥有的可得财产及利益能否放弃的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对婚前或婚内财产的一种商定,该协议对意思表示作出人均有约束力。

实践中法院怎么样认定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吴晓芳(婚姻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认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该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商定的“忠诚协议”,法院该当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有没有效,各地法院的认识也是大相径庭,不断存在“同案不一样判”的情形。

我国第一份认可“忠诚协议”法律效劳的判决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在该案中,贾某(女)和曾某(男)商定,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必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后来,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染,于是提起离婚诉讼并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曾某赔偿30万元。该请求得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重庆的“空床费”案件中,“忠诚协议”也得到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中,夫妻双方商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时至清晨七时不归宿,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向妻子支付“空床费”。在后来的诉讼中,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效劳,支持了女方的请求。

关于忠诚协议的高效条件

1、订立“忠诚协议”能否平等自愿。如果一方逼迫另一方订立“忠诚协议”,则协议无效。如:在捉奸现场逼迫一方在“忠诚协议”上签字。

2、“忠诚协议”的内容能否合法。有的协议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必需净身出户、不要探视子女、不等提出离婚等。这种内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当然无效。

3、“忠诚协议”的内容有没有具有可执行性。如果不具有可执行性,法院也不会认可其法律效劳。毕竟,法院不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浙江省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商定,丈夫如果出轨,必需给妻子8万元,并且在杭州的武林广场跪8小时。如果法院认可该协议高效,那么下跪8小时的判决怎么样强制执行。因而,法院否定了这个协议。

总之,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能够订立“忠诚协议”,只需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执行性,它就是高效的。为慎重起见,夫妻双方最好将该协议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忠诚协议”,法院普通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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